马鞍山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任职资格认证 2005-10-25 9:28: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出的新要求,加速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努力造就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2002~2005全国人才队伍建设纲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主要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正、副经理,三总师,中型以上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认证是指为全市各类企业现职经营管理者和有志于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提供资质评价,确认市场准入资格,并进行等级定位,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不同任职资格等级一般与不同企业规模所需的任职资格等级相适应。任职资格名称按从低到高定为四个等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第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任职资格认证的原则:
(一)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全面考核,绩效优先的原则;
(四)资格认证与选拔任用分开的原则;
(五)资格等级对应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有关政策,诚信守法、清正廉洁,开拓进取;
(二)具备拟申报任职资格所要求的政治理论水平、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
(三)具备拟申报任职资格所要球的学历、职称、任职经历、管理能力和工作实绩;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第六条 四级任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两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专科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中专或同等学力,具有四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第七条 三级任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并能结合实际加以应用,取得一定业绩,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小型企业领导经历或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经历,或五年以上其它管理工作经历;专科学历,具有四年以上小型企业领导经历或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经历,或六年以上其它管理工作经历;中专或同等学力,具有五年以上小型企业领导经历或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经历,或十年以上其它管理工作经历。
第八条 二级任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应用,取得较好业绩,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四年以上中型企业领导经历或大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经历,或六年以上其它管理工作经历;专科学历,具有五年以上中型企业领导经历或大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经历,或八年以上其它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一级任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系统地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并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大型企业领导经历或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经历,或十年以上其它管理工作经历;专科学历,具有八年以上大型企业领导经历或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经历,或十五年以上其它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具备相应等级任职资格所要求的相关条件,所在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或者减亏,并且盈利额或减亏额位于全市前十名的,申报二级任职资格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相应降低一个档次,申报一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相应降低一个档次;任职经历,申报三、四级的可放宽一年,申报一、二级的可放宽两年;
(二)担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年龄在50周岁以上、经营业绩良好的,经个人申报、业绩考核合格后,可直接颁发与任职企业规模相应的任职资格等级证书。
(三)凡国家机关及参照机关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申报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作要求;
(四)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或政府综合表彰的,3年内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对企业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记大过处分未满三年的,受到撤职处分未满五年的;
(三)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被判处刑罚的;
(四)对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破产清算完结未满三年的;
(五)对因违法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
(六)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七)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经营管理行为,从受到处分之日起未满两年的。
第三章 认证机构
第十二条 马鞍山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任职资格认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中共马鞍山市委组织部所属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评价推荐中心承办。
第十三条 马鞍山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大型以下各类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评审认证工作,同时接受中央部委、省、外地驻马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委托评审认证工作。评审委员会分为初级评审委员会、中级评审委员会,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四级任职资格评审,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二、三级任职资格评审。评委分别由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具有高一级任职资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组成。一级任职资格目前委托省级有关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初级评审委员会和中级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名评委组成,各评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每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随机抽取不少于6名评委组成。
第十五条 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定期组织任职资格证书的申报、测试、评审和确认,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信息库和业绩档案,负责对申报以及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人员的培训、推荐、考核以及证书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直接申报。
申报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马鞍山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任职资格认证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有效证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任职文件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本人经历、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四)本人业务工作总结以及有关代表作品;
(五)申报一、二、三级任职资格的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测试、考核 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评价推荐中心负责组织测试、考核工作,并出具测试、考核报告。测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
第十八条 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员条件、测试与考核结果、工作业绩等情况,参照评审标准,评定申报人任职资格等级。
第十九条 复核 获得评审通过的人员,报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任职资格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复核。
第二十条 颁证 对取得任职资格人员,由评审委员会颁发相应等级的《马鞍山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管理 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任职资格认证和晋升工作,每年对持证者进行培训、考核并建立业绩档案,为企业选人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提升素质提供参考依据;对考核不合格或持证者两年内未直接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由颁证机构取消其任职资格。再次申请任职资格的,必须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
第五章 有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费进入“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信息库”,并可获得免费推荐;可参加各类企业经营者的公开招聘;自主创办企业的,在贷款担保、贴息、项目咨询、费用减免等方面可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人事关系、档案逐步由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实行单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可受邀参与全市与经济工作有关的会议、重大项目决策咨询等活动;可享受按有关规定购买的补充养老等保险;可参加定期组织的培训、考察学习等活动;可以参加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市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评比,获得三次以上市级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荣誉的,可享受市优秀专家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shy;营管理人员和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在三年内,必须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今后,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职位和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出现空缺,原则上要从持有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选拔、考核、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实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队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马鞍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