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2005-10-25 9:42: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经营管理人才的能力水平,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营管理人才提供服务,根据《马鞍山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任职资格认证办法(试行)》(马组〔2004〕2)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任职资格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能力与水平的标志之一,表明持有者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水平和能力,是受聘相应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依照规定程序和办法,评审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任职资格的组织。评委会负责全市特大型以下各类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同时接受中央部委、省、外地驻马企业委托开展经营管理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委会由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大中专院校等方面专家、学者不少于15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评委1人、副主任评委4人,委员若干人。每次评审成立评审组,评审组由主任、2名副主任和随机抽取不少于6名评委参加,每次参评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五条 评委会委员经推荐、遴选确定,由市委组织部行文批准。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2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所属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评价推荐中心(以下简称“评荐中心”)为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咨询申报、材料审查、测评考核、组织评审、证书管理、培训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审 核
第七条 审核工作分为初审和复审。初审工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主要是按要求对申报人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同报评荐中心。
第八条 复审工作由评荐中心负责,主要是依据相关规定,对申报资格必备条件及申报程序进行审核,对申报人业绩进行考核,对审(考)核结果提出明确意见并盖章后提交评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完整的,要求申报人限期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取消申报人评审资格,由评荐中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并视情节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追究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可调阅申报者人事档案。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每次评审会,评审组须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评审会一般由主任评委主持,主任评委也可委托副主任评委主持。
第十条 评审会召开时,须组织所有评审组成员学习掌握国家及省、市有关评审政策,明确评审程序、评审条件和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任职资格评审,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评审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工作:听取评荐中心的审核意见,审阅评审材料,评委讨论,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必要时也可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数达到应出席会议评审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有效。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二条 凡经评审组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将评审结果填入评审表,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委组织部行文批复。评荐中心据此通知申报人,并向通过审批人员颁发相应等级的《马鞍山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任职资格证书》。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对评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评审标准,严格评审程序,规范评审行为,保守评审秘密,保证评审质量,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如发现评委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七条 在评审评委(含工作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任职资格时,评委(含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八条 建立评委会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投票结果和会议记录分别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报名的同时交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中共马鞍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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